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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虚拟股制度解读——华为员工是否是公司股东?

华为的虚拟受限股(简称虚拟股)制度是华为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公司制度,是公司股权激励的一个成功案例。华为虚拟股的性质是什么?华为员工是否是公司股东?在理论界始终存在不同见解。笔者将通过本文,对华为虚拟股的性质进行分析和解读。

首先,我们要了解华为的股权结构和华为虚拟股制度的基本设计。华为的股权结构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为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现有两名工商登记股东: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简称工会或华为工会)持股98.99%,任正非持股1.01%(任正非同时通过工会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其实际持股比例约为华为总股本的1.4%)。华为工会所持有的股权实际上均为华为员工所有,即华为将股权以虚拟股的形式分享给华为员工。

通过各方面资料的收集,我们可以了解到华为虚拟股制度的基本设计为:

1. 华为将符合授予条件的员工纳入员工持股计划,给予员工认购华为虚拟股的资格。

2. 被授予虚拟股的员工会签订一份合同,合同中记载其能够认购的虚拟股数量。员工签字后,合同交由公司保管,不发持股凭证,员工可以通过公司内部账号查询自己的持股数量。

3. 员工认购虚拟股的价格为以公司净资产为依据确定的股价,需要员工自筹资金支付认购价款,资金来源从早期以银行贷款为主,到后期以员工自有资金、工资、分红支付为主。

4. 员工享有虚拟股对应的分红权和净资产增值收益权,但虚拟股不得对外转让,在员工离职时,由工会以最近一期净资产确定的股价进行回购。虚拟股对应的管理权、投票权等其他股东权利由职工代表代为行使。

华为的虚拟股制度是华为在早期员工持股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改良的产物,是员工持股制度的发展和延续。实践证明,华为的员工持股制度无疑是成功的。

但华为的员工持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大争议,也曾因此引起了一场诉讼。2003年,华为的创业元老刘平、黄灿等将华为告上法庭,其诉求焦点为原告离开华为,公司应以何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华为股权。随着案件的进一步审理,诉讼焦点聚焦于原告是否为公司股东。随着广东省高院判决原告败诉,未认定原告与华为之间的股东与公司关系,看似为华为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定性。现今,很多专业人士也认为华为虚拟股是员工与公司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分红权而非股权。因本案经华为申请未公开审理,笔者能够掌握的资料非常有限,无从知晓该案庭审和判决细节,不便对判决结果作出自己的判断。但笔者认为,该案认定原告是否为公司股东,将会决定华为当时以何价格向离职员工回购股权这一敏感问题,结合当时华为公司所面临的问题,某种程度将会对华为造成重大的影响,该案有着当时的特殊背景。

经过对相关资料的研究和分析,笔者对于华为虚拟股制度有着不同的解读,即在华为虚拟股制度下,员工和华为之间为股东与公司关系,员工就是华为的股东。以下是笔者对该问题的分析:

 

一、华为的员工持股制度是伴随着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有着明确的法律基础和依据。在职工持股法律制度下,职工的股东身份是明确的。

在我国,职工持股会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它伴随着我国的国企产权制度改革而产生。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的企业在尝试股份制改革,实行内部职工股,允许设立或由国有企业改制成为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国务院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的批复,确立了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形式。各地方也相继颁布了配套法规规章,深圳市政府于1997年颁布了《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华为最初实行员工持股制度是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并且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的。2001年,深圳市政府颁布了的《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将员工持股制度适用范围扩大至“依法设立的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公司”,又为华为的员工持股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在员工持股制度下,虽然对员工持股方式、管理权形式、股权转让做出了特殊的规定和限制,但是,自职工持股制度建立开始,职工作为公司、企业股东的身份是明确的。虽然华为在发展过程中,因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对员工持股制度进行了细节上的调整和改良,但华为的虚拟股制度始终是华为在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框架范围内设计和执行的。

 

二、华为与员工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决定了员工即为公司股东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正确理解民事法律行为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判断某一民事法律行为性质的关键。华为员工认购公司虚拟股属于员工与公司间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确定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是确定华为员工是否为公司股东的重要因素。要阐述这个问题,笔者首先要引用以下几段文字:

“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华为”)是100%由员工持有的民营企业。股东为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下称“工会”)和任正非。公司通过工会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数为81,144人(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参与人均为公司员工。任正非作为公司个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同时,任正非也参与了员工持股计划。截至2016年12月31日,任正非的总出资相当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1.4%。”——摘自华为投资2016年年报。

“我们是用转化为资本这种形式,使劳动、知识以及企业家的管理和风险的累积贡献得到体现和报偿;利用股权的安排,形成公司的中坚力量和保持对公司的有效控制,使公司可持续成长。知识资本化与适应技术和社会变化的有活力的产权制度,是我们不断探索的方向。我们实行员工持股制度。一方面,普惠认同华为的模范员工,结成公司与员工的利益与命运共同体。另一方面,将不断地使最有责任心与才能的人进入公司的中坚层。”——《华为基本法》第十七条。

“华为可分配的价值,主要为组织权力和经济利益;其分配形式是:机会、职权、工资、奖金、安全退休金、医疗保障、股权、红利,以及其他人事待遇。我们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华为基本法》第十八条。

华为从最初起步、发展、壮大,始终坚持华为员工是公司股东这一事实和理念,从华为早期实施的《华为基本法》、华为投资每年的年报中,华为都始终在实施和坚持员工持股制度。通过以上的资料,可以明确华为公司股权100%由员工持有这一事实,工会虽然为登记股东,但仅是代员工持有,员工才是公司的实际股东。每一个华为员工都有机会成为公司股东,这在华为公司和华为员工中已经是一个明确的共识。在华为授予员工虚拟股的时候,无论从公司还是员工角度,都认可员工取得的是公司的股权,而非基于合同关系的分红权。无论员工持有华为股权的表述或计算方式为持股比例、出资额,亦或是虚拟股权,也无论该股东权利是否会受到限制,都不会影响公司与员工关于员工股东地位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决定了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也就决定了华为与员工分享的是股权而非简单的分红权。

 

三、员工实际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决定了员工的股东身份。

取得公司股东资格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为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都是以出资为主要形式。继受取得包括转让、赠与、继承等,而转让取得是最为常见的形式,转让出资的行为一般也需要受让者履行支付对价的义务。因此,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现行《公司法》已将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但这并没有改变股东需要履行出资义务的本质。

从华为的发展来看,无论华为实施员工持股的初衷是融资或者员工激励或二者兼有,华为员工取得公司股权均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华为向员工发放股权主要是通过增资的形式,并由员工向公司实际支付了认购款,无论员工的资金来源是早期通过银行贷款为主要形式,还是后期员工以自有资金、工资、分红支付,华为员工都实际缴付了公司增资。虽然华为工会为登记股东,但华为工会的出资来源均为华为员工,华为工会仅为名义上的股东,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是华为员工,员工才是华为真正的股东。

华为员工取得公司股权的方式为出资,这和公司以分红权向员工进行激励的形式是不同的。以分红权进行激励,只要员工达到了公司设定的标准,员工即可每年享受公司的利润分红,员工是不需要为取得分红权而向公司支付认购股权的对价的。从这个角度理解,分红权激励和股权激励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四、华为限制员工股东权利的做法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被法律所允许的。不能因为股东权利的受限而否定员工的股东身份。

诚然,华为授予员工的虚拟股在股东权利上有着诸多的限制,员工仅享有了股东权益中的分红权和净资产增值收益权等财产权利,这种限制也始终饱受争议。但是,这种限制是员工持股制度与公司的实际管理之间的冲突导致的必然结果。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角度出发,不对持股员工的股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会造成公司股东权利的严重分散,无法有效的开展公司的决策、运营和管理,造成公司效率低下,严重影响公司的发展,甚至导致公司最终走向失败。

从法律方面讲,华为对员工股权的限制,并不意味着否定员工的股东身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作为股权的所有者,有权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在实践中,这种处分包括将自己的股东权利进行让渡、委托他人行使。例如,股东将对公司的管理权和经营权委派给股东选举的董事会行使;股东授权他人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将自己的股东权利委托给其他股东行使,等等。此外,股东对自身权利的限制也是股东处分自己股东权利的表现形式。

华为授予员工虚拟股时,已经明确告知了员工股东权利将受到限制,员工除享有财产权中的分红权和净资产收益权外,股东的管理权和表决权将授权华为职工代表行使,股权的转让也只能由工会按净资产进行回购。虽然华为的做法看似强势,但如上所述,首先是华为的员工持股制度和公司管理的冲突所必须实施的;其次,该约定并没有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第三,员工在认购虚拟股前,已经明确了解了股权将会受限的事实,其仍然同意认购虚拟股并支付对价,是员工真实意思的体现;最后,实践证明了华为这种将管理权集中在公司决策者手中的方式是成功的,员工作为股东享受到了作为公司股东最核心的财产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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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欣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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