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伦资讯

“两高”联合发布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转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2023-12-14 17:28 

2023年12月13日上午10:3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耿宝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出席发布会,发布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图为发布会现场。胥立鑫 摄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就探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深刻指出,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不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不利于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从2015年开始试点,并经由2017年6月27日修正、同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基础上,2021年6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调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范围,应涵盖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以及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目前已有多部相关立法作出修改。


一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高度重视,先后于2018年3月、2022年5月共同发布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细化规定。今天,“两高”联合发布首批八个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既是对行政公益诉讼诞生六周年的庆祝与纪念,也是对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年轻诉讼制度的总结与回顾,更是回应社会各界与媒体朋友对此项制度的关注关心关爱。


经过六年的司法实践,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在内的公益诉讼制度取得了巨大成效,从数字上看,2017年7月至2023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87.5万余件,民事公益诉讼8.8万件,行政公益诉讼78.7万件。从办案效果看,督促恢复被毁损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约804万亩;回收和清理各类垃圾、固体废物4998.5万余吨;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113.6亿元;督促查处、回收假冒伪劣食品约199.1万千克;查处、回收假药和走私药品约6.1万千克;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约358亿元;收回被非法占用国有土地约6.5万亩;督促保护、收回国家所有财产和权益的价值约184.2亿元。


六年来,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不断扩展,从最初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四个领域,扩展到英烈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4+N”的管辖领域和工作格局基本形成。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包括国有财产、食品安全、消防安全、耕地保护、英烈权益、文物保护以及农民工劳动报酬等领域,涉及社会生活多个方面,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具有积极引导作用。这些案件类型既有诉请履责的行政不作为之诉,也有诉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撤销之诉,有的判如所请,有的全部实现诉讼请求后以裁定准予撤诉方式结案等。其共同点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诉前、诉中和判后各司其职,精准发力,推动被诉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实现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公益诉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六年来的实践证明,这项制度是符合中国社会实际需要、化解争议纠纷有力、具有极强生命力的司法制度。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以司法强制力为后盾,加强对公益损害问题的司法监督,破解公益保护难题,彰显了公益保护法治化的制度优势。下一步,“两高”将深刻把握党中央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位和设计,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道路,以更加丰富和更具成效的司法实践,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要准确认识公益诉讼是公益之诉、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职能定位,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推动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执法监管机制,维护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制度的评价好不好,党和政府对办案认不认可,人民群众对公益保护效果满不满意,最终都会落脚到一个个具体案件的成效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共同加强公益诉讼制度总结和理论研究,凝聚各方共识,加快推进专门立法工作,推动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更加成熟、行稳致远。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过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依法履职、各司其职,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共同为促进全面依法治国、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做出新的贡献。



法〔2023〕20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切实提升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精准性、规范性,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工作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选编了8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24日



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一、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诉龙山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收缴土地出让违约金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土地出让金 移送起诉 准予撤诉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8日,某房地产公司竞拍到龙山县一宗6867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公司与龙山县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金共计2.3亿元,分别在2018年2月、2019年1月前缴纳1.3亿元、1亿元,未按时缴纳的违约金标准为日均1‰ 。某房地产公司按期足额缴纳第一笔款后,第二笔款到期仅缴纳4500万元,之后分五次陆续缴清欠缴的本金5500万元,由此产生违约金341.6万元未缴。龙山县自然资源局遂于2020年12月21日向某房地产公司下达《催缴告知书》,要求该公司15日内缴齐上述违约金,逾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后,该公司仍未缴纳,该局亦未向法院提出申请。该局存在怠于履行收缴土地出让违约金职责的情形,损害了国家利益。


(二) 检察监督


龙山县人民检察院对龙山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于2021年8月31日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职责,将违约金收缴到位,并告知两个月履职期限。该局逾期未书面回复亦未收缴。按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全省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的实施方案》,花垣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龙山县、吉首市、保靖县、永顺县一审行政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相关规定,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龙山县人民检察院遂将案件移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同年11月17日花垣县人民检察院以龙山县自然资源局为被告,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收缴涉案违约金341.6万元的职责。


(三)法院裁判


花垣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及时与龙山县自然资源局和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沟通,努力做督促协调工作,促使该局于2021年11月18日收齐了某房地产公司欠缴的涉案违约金,并提交了收款凭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遂以行政公益诉求已全部实现为由,决定撤回起诉。花垣县人民法院经审查,最终裁定准予撤诉。


(四)典型意义


土地出让金是国家财政收入重要来源之一。企业欠缴会严重影响国家对收入的管理支配,损害市场和社会诚信体系。针对该领域突出问题,如何以较少成本实现最大效益,检察公益诉讼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土地出让违约金得以足额收取,国家利益得以充分保障,离不开法院和检察院相互配合。对某房地产公司拖欠的巨额违约金,作为合同相对人和履责机关的自然资源部门,经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和人民法院积极协调、释法说理等,最终认清问题并切实履责,维护了社会诚信体系和行政协议的严肃性。同时,将多元协调机制融入行政公益诉讼活动全过程,也是各参与机关明晰职责、保护公益、正确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有力体现。


二、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龙沙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供水工程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供水安全 判令履责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称石柱县)人民检察院在对当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质情况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时,发现该县龙沙镇大沙社区外口组(以下称大沙社区外口组)的“外口人畜饮水”水质可能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遂于2021年1月8日委托重庆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处供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等微生物指标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限值要求。检察机关认为龙沙镇人民政府(以下称龙沙镇政府)存在怠于履行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监管职责的情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监督


石柱县人民检察院对龙沙镇政府立案调查,于2021年2月24日向其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同年4月,龙沙镇政府回复称,通过新建水源池,其水质不达标问题已得到整改。此后至当年9月,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两次委托检测技术公司检测均显示微生物指标仍超标,当年10月组织勘查现场亦无改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遂以龙沙镇政府为被告,于同年10月13日向石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大沙社区外口组供水工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三)法院裁判


石柱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龙沙镇政府于2021年11月11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为大沙社区外口组提供供水工程配套消毒设施,组织清洗水池,委托石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水质进行检测,但显示水质仍未达标。法院认为尽管镇政府屡称水质问题已获整改,但检测结果均不符合国家标准。从保护大沙社区外口组700余人的生活饮用水安全考量,镇政府应当在发现问题时积极作为,即使不能解决也应及时呈报上级政府协调解决,确保当地群众喝上达标水,而非找理由不作为、慢作为,放任损害持续存在。故判决责令龙沙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职责,支持了石柱县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求。判决生效后,龙沙镇政府购买了净水和消毒设备对蓄水池出水进行过滤净化和消毒,安排专人定期对蓄水池内部进行全面清洗,对蓄水池外围环境进行全面整治,并在取水点和蓄水池处安装防护设施,避免人畜活动污染水源。经石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涉案集中供水工程饮用水中大肠埃希氏菌、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检测值均为“未检出”,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四)典型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获得安全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需要,关乎百姓生活健康,涉及最基础、最根本的公共利益。本案中,针对龙沙镇政府怠于履行对供水水质的监管职责,当地群众健康权益持续受损的情形,检察机关先后采取向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对饮用水水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针对龙沙镇政府一系列自行纠错未果的情形,最终以判决方式确定了责任与要求,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及时转变观念,纠正持续已久的对饮用水水质监管缺位、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倒逼其强化民本意识,重视公共卫生安全。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通过能动司法,积极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强化司法监督,为今后处理类似问题探索出新路径。


三、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诉敦化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革命文物保护 判令履责


(一)基本案情


义勇英灵塔坐落于敦化市翰章乡翰章村,系1946年由当地民众集资为抗日英烈于宪睿建立的纪念塔,2007年被定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为遗址外延30米,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外延100米。2021年9月26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经现场勘查发现,义勇英灵塔周边2米左右建有彩钢房临时建筑物,导致该塔所在地块被非法侵占,遗址存在被破坏的风险。检察机关认为敦化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以下称敦化市文旅局)存在怠于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的情形,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二)检察监督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敦化市文旅局立案调查,鉴于彩钢房临时建筑物离义勇英灵塔仅2米左右,迫近塔本体,且存在继续扩建影响塔本体安全的现实紧迫风险,遂于2021年10月20日向其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在十五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对义勇英灵塔设立界桩,划定保护范围。两日后,敦化市文旅局组织工作人员对义勇英灵塔保护情况进行了核查,反馈检察建议反映的问题属实,承诺整改问题,认真开展自查,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但回复期限届满后,敦化市文旅局仍未履行法定职责,对义勇英灵塔设立界桩,划定保护范围,敦化市人民检察院遂以敦化市文旅局为被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职责,依法对义勇英灵塔设立界桩,划定保护范围。


(三)法院裁判


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义勇英灵塔作为具有重要革命教育意义的代表性建筑,已被列为自治州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在其保护范围内添建任何建筑物。由于主管行政机关履责不力,致使义勇英灵塔的地块被侵占,文物存在被破坏的风险,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据此判决责令敦化市文旅局继续履行职责,对义勇英灵塔划定保护范围,设立界桩。判决生效后,敦化市文旅局迅速依法清除了涉案彩钢房临时建筑,对义勇英灵塔周边环境进行了整治,并划定了保护范围,设立了界桩。


(四)典型意义


革命文物承载党和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弘扬革命传统和革命文化、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生动教材。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文物保护部门对已列入重点文物保护名录的具有革命教育意义的建筑,应尽到监督管理职责,设立标志碑、界桩,明确保护区域,划定保护范围。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怠于监管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在其作出承诺后紧盯不放,在整改未果后适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本着尊重英烈、弘扬传统的原则依法裁判,督促文物保护部门依法履责,及时抢救濒临灭失的文物,切实保护了义勇英灵塔这一革命建筑。法检两院以特有方式宣扬了爱国主义与革命传统,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四、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诉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局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文物保护 判令履责


(一)基本案情


毕家畈塔位于赤壁市神山镇毕家畈村,是一座清代修建的通高十八米的五层石塔,对研究清代民间石塔的建筑工艺和宗教文化具有重要意义。该塔于2014年6月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21年6月4日,赤壁市人民检察院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塔塔身生长有多株小型树木,植物根系膨胀造成石块开裂,同时塔基底座青石被不法人员撬松散落一旁,塔顶和两个卷曲上翘的塔角已风化脱落去向不明,整座塔身存在严重破损及安全隐患。检察机关认为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称赤壁市文旅局)存在怠于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的情形,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二)检察监督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对赤壁市文旅局立案调查,于2021年6月16日向该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毕家畈塔的监管和修复工作,保护文物安全。该局于同年8月书面回复,已通过立项、委托具有文物保护资质的勘探设计公司编制该塔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待省文旅厅批复方可实施该工程。同年10月,检察机关跟进检察建议落实情况时,发现该塔修缮工程既未开工,也未进行日常保养维护或采取临时性抢险加固、防护等措施,损毁风险持续加剧。检察机关委托技术公司又对该塔进行安全性检测,结论为该塔严重损坏。为此,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赤壁市文旅局为被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三)法院裁判


赤壁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赤壁市文旅局于2022年3月对毕家畈塔塔顶植被树枝进行了清理,并在塔基四周安装了围挡,设立了安全提示牌。法院认为该局作为文物保护行政部门,应对毕家畈塔的安全负责监督管理,将该塔的日常保养维护和岁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保持整洁、安全、稳定的良好状态,通过定期巡视检查及时掌握排查安全隐患,妥善处理整治。结合检察院起诉和法院查明事实,赤壁市文旅局在发现塔身石头松动、石缝长有植被,存有安全隐患后,并未及时处理整治。在赤壁市人民检察院向其送达检察建议书后仅清理了塔基底座植被,鉴于该塔修缮工程项目已于2021年12月获批,据此判决责令赤壁市文旅局应继续履行职责,支持了赤壁市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求。判决生效后,赤壁市文旅局组织对塔基进行了加固等保护性维修,并进一步编制完善了毕家畈塔维修工作设计方案,争取了专项维修资金全面消除安全隐患;与毕家畈村签订了文物保护责任书,建立了市、镇、村三级文物管护网络;组织应急、消防、宗教等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强化毕家畈塔安全及周边环境监管。


(四)典型意义


文物是文明的载体,是中华灿烂历史的记忆与传承,是全民族的财富。重要的文物资源是一个地域或某类文化的集中展现。文物保护部门针对历史悠久、急需修缮的文物要尽到日常监管职责,否则文物损毁难以挽救。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监督,通过发出检察建议、对检察建议落实“回头看”、再督促以及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对行政机关未及时采取全面有效措施保护毕家畈塔的情形适时亮剑;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倒逼行政机关加速安排抢救文物、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强有力的司法监督形成合力,压紧压实职能部门的责任,确保法律法规严格实施,从总体上促进了城市建设和文物保护利用的协调发展。


Copyright © 2014-2015 www.sunlandlaw.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2040550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863号